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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留言时间: 2016/6/15
留言问题: 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留言回答: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所以,你单位应预缴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18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请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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